职权名称 | 对旧货业从业人员的治安检查 |
编码 | 120000GAJJC19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第五条 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旧货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检查。(二)严格执行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册,以备查考。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960111;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