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报废机动车拆解业经营备案 |
编码 | 120000GAJQT20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2.《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38号)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备案——存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营业照》 ;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 3.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88291900 监督网站:www.tjga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