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编码 | 120000GAJQT3604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4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
实施机构 | 市公安局(交管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抽血或提取尿液-通知-送交检验鉴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抽取血样,填写《抽取血样登记表》,送检。 2.出具检验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结论。 3.接受监督,准备行政复议和诉讼。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960111;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