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疾病应急救助的给付 |
编码 | 120000WJWJF01009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第三条第一项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第一项 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4〕48 号):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的具体办法。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市卫生局制定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取人审批表和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并对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