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WJWJC04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