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艾滋病防治工作中针对公众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救助 |
编码 | 120000WJWJF07008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医疗卫生机构指定、核实信息真实性等卫生相关管理 |
运行流程 | 指定机构—受理申请—登记/审核—实施 |
责任事项 | 1.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接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2.受理申请进行登记/审核; 3.对符合条件申请人实施给付,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或免费药品; 4.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37781 电子邮箱:tjwjwj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