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编码 | 120000SYJ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实施机构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管理范围:市级权限(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前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
责任事项 |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重新受理); 5. 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核准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6.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发(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章; 7. 信息公开; 8.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