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反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管理及违规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SYJ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实施机构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管理范围:市级权限(市直属事业单位、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前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事业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监督被调查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予以答复或应诉,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3122782 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38号 (金融广场大厦A座11层)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