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美术品进出口单位的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WHDJC0104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2009年文化部 海关总署 21号文件《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进口和出口有利于传播世界优秀文化艺术、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文化、欣赏水平的美术品。美术品进出口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进出口的美术品具有合法的来源。 200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播影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一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18 电子邮箱:tj12318@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秀川路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