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子项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
编码 | 120000BMJXK01001-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检查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市国家保密局会同市国防科工办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查—告知—颁发证书—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 (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事业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应当经上级部门审核。没有上级部门的,应当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由申请单位向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中说明理由,退回申请单位); 4.审查材料: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进行书面审查; 5.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原因,退回材料),并于30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6.法定告知:审查组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中止审查的单位,3月后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予通过的单位,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7.信息公开: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通过审查批准和复核备案的单位,定期在《名录》上发布,并颁发保密资格证书、证牌; 8.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军工资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实行年度自检,每年1月底前报送自检报告。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