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RSJCF02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实施机构 | 市人社局(行政执法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理—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依法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受理举报投诉,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违法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对符合申请听证标准的行政处罚,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 3.监督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12333 电子邮箱:http://hrss.tj.gov.cn(网上信箱) 来信来访地址:河东区八纬路103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邮编:30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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