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变更和终止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CZ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 (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第三十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后通知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同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一) 注销工商登记的; (二)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 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审核备案申请材料; 5.按时办结; 6.法定告知; 7.出具备案回执; 8.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3205538 网址:http://cz.tj.gov.cn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