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
编码 | 120000DYJXK01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8号通过,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五条: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地区)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在境内举办上述活动,如涉及多个国家(地区),该活动须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如只涉及单一国家(地区),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拟展映的境外影片须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时应同时抄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电影局(电影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3609479 电子邮箱:swxcbzy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