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许可 |
子项名称 | 注销 |
编码 | 120000JRJXK01001-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