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监管 |
编码 | 120000JR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监督—反馈监督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监督人员出示证件并向监督对象说明监督依据、监督内容及监督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2.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现场监督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监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监督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