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典当行检查 |
编码 | 120000JRJJC01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1.一般流程: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2.年审流程:申请受理-初步审核-年检决定-加盖年检章-送达整改告知书(如有)-公告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