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备案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证监会令第132号)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制定的业务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细则等规定,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其修改。 2.《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13号)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证券发行、挂牌转让基本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规则、登记结算规则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账户管理体系、登记结算操作规程、资金存管要求等,并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场管理、诚信档案、投诉处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与处置等自律管理规则,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制定风险防范及处置办法,并报市金融局和天津证监局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滨海新区金融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滨海新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电子邮箱: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