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地方金融组织清算过程监督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由于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接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地方金融监管二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机构报送相关材料-监管部门进行清算过程监督 |
责任事项 | 监管部门对机构清算过程进行监督(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