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内控机制、风险状况等,确定对其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形成分类结果。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