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 |
编码 | 120000JRJQT0101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号公告) 第二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监管信息的汇聚和共享,做好实时监测、统计分析、风险预警和评估处置等工作。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地方金融监管二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非现场监测—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责任事项 | 机构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监管部门进行非现场监测-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58980032,sjrjdjc@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