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编码 | 120000TJJJL02005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市统计局(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7230386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44号天津市统计局法规处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