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审核(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GXJXK0200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四项,“取消初审环节,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专家评审; 4.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5.法定告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