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进口监控化学品进口初审 |
编码 | 120000GXJQT0201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第三十条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进出口申请。 申请进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或者《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进口合同原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306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907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