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市级工业旅游示范点认定 |
编码 | 120000GXJQR06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 2.《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七条:本市促进发展工业旅游,市旅游、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业旅游宣传和业务指导。经市旅游、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应当定时向游客开放,设立专门的参观游览路线,配备讲解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3.《转发市经委市旅游局关于促进天津市工业旅游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33号)第五条第一款:建立领导机制,加强组织推动。成立天津市工业旅游领导小组,由市经委主任、市旅游局局长任组长,市经委、市旅游局各1名主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经委、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为成员单位,指导全市工业旅游工作科学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委、市旅游局相关处室组成。各区县、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和工业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工业旅游推动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工业旅游近期、远期重点培育目标”及第五条第五款“组织工业旅游示范点认定。天津市工业旅游示范点的认定实行工业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天津市工业旅游示范点服务质量标准》,天津市工业旅游领导小组委托天津市工业旅游促进中心统一组织,由天津市工业旅游领导小组认定,对合格企业进行公告并挂牌。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与市旅游局共同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0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61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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