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JYWJC07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3.《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7月教育部令28号)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实施机构 | 市教委(安全稳定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通知检查或暗查。 2.发现问题,现场告知;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下发整改通知或通报。 3.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447570 电子邮箱:tjsjwjcs@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