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
子项名称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编码 | 120000STJXK01007-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区行政审批部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可以组织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审批意见、进行拟审批公示。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