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办理 |
编码 | 120000STJQT0209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 3.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