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编码 | 120000STJQT0209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实施机构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 3.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