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关特殊监管区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出区利用和处置的决定 |
编码 | 120000STJQT0209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第四十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书;(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五)接收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 第四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通关单,并对固体废物免于实施检验。海关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实施机构 |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 3.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