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备案 |
编码 | 120000STJQT0209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9日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在作业前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部门备案。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滨海新区及相关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天津市管辖海域内的申请 |
运行流程 | 受理—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形式审查。 送达责任:出具备案回执。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