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 |
编码 | 120000STJ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5号)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备案 |
责任事项 |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