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
编码 | 120000STJXK06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主席令第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1号,2008年修正,2017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宜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要求,天津市管辖海域内的申请已委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销售、使用含Ⅱ类、Ш类放射源或生产、销售、使用含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含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领取(含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市级权限部分委托区级实施的除外)。 2、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3、本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 (1)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其向有颁发权的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或更正错误;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做出许可决定。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