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STJQT0602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依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2.0版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37号)。 |
实施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生态环境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审核申请材料; 2、进行备案;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6715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