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于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GHJCF01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东疆北疆管理处、南疆管理处、临港管理处、大港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 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