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GHJCF0102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东疆北疆管理处、南疆管理处、临港管理处、大港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 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