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开展基金会活动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MZJCF01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实施机构 |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3414052 电子信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