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
子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05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修正)第11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属于其批准权限内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属于其批准权限、需要上报审批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全部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涉及市管水务工程或有中央(市级)资金的水工程项目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是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相对人取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