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090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发布)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2.《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2012年市15届人大常务委员会32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重大调整,需要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向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紧急情况造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中心城区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