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10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需要降压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在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止供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