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10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规划资源部门和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内六区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