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
子项名称 | 非生活用水计划指标变更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11001-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二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下列市管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指标核定: 1、直接从市管河道、渠道(暗渠)、水库等取水的; 2、从跨区引水工程取水的; 3、在中心城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 4、取用矿泉水的; 5、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市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 6、从中心城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年取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含特种行业)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