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规定区域以外倾倒砂石、土、废渣等行为的代履行 |
编码 | 120000SUJQZ12010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市管项目管理以及中心城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申报行政处罚。 2.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否再度发生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市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