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
子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许可 |
编码 | 120000SUJXK13002-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3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政服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行洪河道、市管水库、供水河道、外环河、大沽排水河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