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编码 | 120000FGW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2014年)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处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之外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 1.跨区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2.不跨区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项目备案部门按权限备案; 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运行流程 | 项目申请企业在开工建设前提供备案材料——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2.备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项目申请企业无需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项目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即备案。 3.如企业提出需求,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