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
编码 | 120000FGWQT0301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双碳工作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布年度指南—区级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 |
责任事项 | 1.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备选项目名单,委托第三方对备选项目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发布资金使用计划。 4.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区或单位。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