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编码 | 120000FGW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备案内容涉及到跨区的;区级权限:备案内容仅涉及本辖区的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提供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2.备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备案。 3.如企业提出需求,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