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订天津市定价目录 |
编码 | 120000FGWQT07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拟定列入目录项目内容—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向社会公布 |
责任事项 | 1.及时了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价格管理政策的需求; 2.拟定列入目录项目内容; 3.征求经营者、社会和政府部门意见建议; 4.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5.报国家发改委审定; 6.向社会发布; 7.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改。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