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 |
编码 | 120000FGWQT07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2.《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六条第二款 对符合《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落实。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根据市场监测、预测情况—提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具体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向社会或行业公示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平稳—取消干预措施 |
责任事项 | 1.根据市场商品价格变化情况,依法提出拟采取价格干预的商品和服务种类,以及具体措施; 2.上报市政府批准; 3.向社会和行业公示干预措施; 4.当市场价格平稳时,提请政府取消干预措施。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