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编码 | 120000FGWQT07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价格法》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4.《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及相关处室)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的范围定价 |
运行流程 | 1.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价格方案,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2.受理企业调价申请,研究、论证必要性,对确需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制定方案,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
责任事项 | 1.研究提出初步价格方案(意见); 2.征求意见,重大事件听取社会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3.处内集体研究,并修改完善价格方案(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4.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 5.制发文件,组织实施。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