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FGWQT10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第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发布的建设领域和重点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请单位编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本办法中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
实施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申报工作管理权限为初审上报,日常监管管理权限为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形式审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批复—日常监管 |
责任事项 |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家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2.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 3.对申请要件进行形式审查; 4.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5.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予以转发; 6.日常监管。 |
监督方式 | 市发展改革委网址:fzgg.tj.gov.cn 监督电话:23142050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